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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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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实用艺术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属性,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供稿:秦琳

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梵华公司”)系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通过与西班牙设计师DEDEU FERNANDEZ JORGE所在的公司签订《家具设计著作权许可协议书》,获得该西班牙设计师家具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产品清单包括涉案15件家具。西班牙设计师陆续将包括涉案15件家具在内的若干家具设计图纸(包括整体效果图及平面、立面、剖面的详细尺寸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梵华公司,梵华公司向该设计师支付765,800元。上述家具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采用几何形组合的方式,有的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块面折边拼接而成,有的由大量条形堆叠而成,有的由不同的圆形组合而成。上述家具中,有13件曾在2013年-2015年公开展出,12件曾定制销售。

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美旋公司”)、上海韫旋实业有限公司(“韫旋公司”)共同经营“明日世界”品牌家具及“明日世界设计中心”场馆。该场馆内陈列有大量家具,其中包括梵华公司主张两公司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上述家具除与梵华公司的ARANYA餐椅、书架及CIRCLES茶几略有区别外,其余造型设计与梵华公司的相应家具基本相同。梵华公司起诉以侵害著作权为起诉美旋公司、韫旋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家具是否构成实用艺术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审、二审判决【案号:(2018)沪73民终452号,审判人员:胡宓、黄旻若、杨馥宇】均认为本案中的家具构成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涉案家具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系实用艺术品。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时,其中具有美感的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梵华公司主张的设计要点即便进行改动,也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的实现,故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均可在观念上分离。

再次,关于以上设计要点是否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涉案15件家具中,有5件家具的部分造型无任何实用功能,部分造型的艺术性明显强于实用性;同时,该5件家具通过线条和不同几何面块的不同组合,模拟出山坡、山谷、山峰、翅膀等形态,实现了一种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体现出设计师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艺术理念,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但其余10件家具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与同类家具区别不大,并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艺术创作高度,不构成美术作品。

最后,两被告的相应家具与前述5件家具的独创性造型部分的构成、组合相同,整体外观亦相同,但被告无法提供设计图,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现有证据,法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两被告曾接触到梵华公司的上述家具。两被告称与前述设计类似的家具很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两被告共同侵犯了梵华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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